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出生时:乙肝疫苗(第一次)、卡介苗;2、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次);3、2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次);4、3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次)、百白破(第一次);6、4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次)、百白破(第二次);7、5月龄:百白破(第三次);8、6月龄:乙肝疫苗(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一次);9、8月龄:麻疹疫苗(第一次)、乙脑疫苗(非活第一、二次)、(减活第一次);10、9月龄:A群流脑疫苗(第二次);11、18月龄:百白破(第四次)、麻疹疫苗(第二次);12、2岁:乙脑疫苗(非活第三次)、(减活第二次);13、3岁:A群流脑疫苗(第三次);14、4岁: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次);15、6岁:乙脑疫苗(非活第四次)、(减活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四次)、精白破(第一次);16、16岁:精白破(第二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