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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同情罪犯,转而开始帮助罪犯,在概念上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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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人之同情罪犯,转而开始帮助罪犯,在概念上叫什么??  这种情形叫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根据实践,受害人在被劫持5-7天左右开始产生这样的症候群。结论是人是可以被驯养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r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r   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他们的生死操控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他们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们采取了“我们反对他们”的态度,把解救者当成了敌人r   专家深入研究:人性能承受的恐惧有一条脆弱的底线。当人遇上了一个凶狂的杀手,杀手不讲理,随时要取他的命,人质就会把生命权渐渐付托给这个凶徒。时间拖久了,人质吃一口饭、喝一口水,每一呼吸,他自己都会觉得是对他的宽忍和慈悲。对於绑架自己的暴徒,他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崇拜,最后人质也下意识地以为凶徒的安全,就是自己的安全r   这种屈服于暴虐的弱点,就叫“斯德哥尔摩精神症候群”r   关于进化心理学的解释,心理分析学的看法,新生婴儿会与最靠近的有力成人形成一种情绪依附,以最大化周边成人让他至少能生存(或成为理想父母)的可能,此综合征可能是由此发展而来。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角色认同防卫机制的重要范例r   临床表现   据心理学者的研究,情感上会依赖他人且容易受感动的人,若遇到类似的状况,很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通常有下列几项特征:   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r   2.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r   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r   4.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r   这四个条件下,人们就会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助罪犯犯罪的人叫从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助犯是协助主犯在犯罪集团中通过组织、领导成员进行犯罪活动,和主犯共同犯罪,帮助犯在整个犯罪中属于辅助主犯犯罪,起辅助作用。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的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对于帮助犯和主犯判处的刑罚也相对不一样,帮助犯相对轻或会减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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