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安置房物业费的收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具体应该根据当地物价局以及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指导价为准。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物业的安置小区一般都要交物业费。物业的义务和权利应该是平衡的。安置房,是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建设项目 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 被拆迁人 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村民回迁小区可以建立业主委员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章,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章。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规章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部门咨询,咨询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想要安置房,可以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2.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不想要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完全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方不能强制性要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补偿方式。如果遇到这样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方式维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拆迁不给安置房,当事人不服补偿协议和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村民回迁小区可以建立业主委员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