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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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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2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期限1、一般是3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出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1)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2)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2)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3)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3、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1)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2)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第3种观点: 医疗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要求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医疗机构应提供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相关资料。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住院病历、身份证、照片和申报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天内作出结论,可延长30天。法律分析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出具哪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1、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需准备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及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拓展延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及程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及程序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而医务人员需要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则包括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医务人员的学历证明、医务人员的职称证书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进行鉴定评估、颁发鉴定结果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好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并按程序进行办理,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结语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申请时需准备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并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需要可延长30日。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二十四条

第1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期限1、一般是3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出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1)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2)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2)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3)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3、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1)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2)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第2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3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选聘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并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医疗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知识;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 第四条 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应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商请所需专家专业类别和数量,积极配合推荐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家。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推荐,按照专业类别、满足需要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并经培训合格的,颁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任证书》,聘任期3年。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学科专业类别,设置学科专业组,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实行编码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家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耐心听取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陈述,如实记录体征检查诊断结果,科学、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 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实行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系被鉴定人经治医生的;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抽调医疗卫生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后,应服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分配的鉴定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离岗、脱岗,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已聘请的医疗卫生专家应积极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案例讨论活动,积极参与研究具体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鉴定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年度对已聘任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年度审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审核、考核情况作为执业医师考核的参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年内连续三次抽派均不能参与鉴定的; 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医疗卫生专家适时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种观点: 一、专家组根据哪些情况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1、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多久?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2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主要看的内容如下:1、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2、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3、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4、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5、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第3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由专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经过专家的综合会诊、签署鉴定意见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能据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规定,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随机抽取,主要是防止申请人或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前与医疗专家沟通,从而造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不公正。规定专家组由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职工非常重要,也涉及到有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需要多位专家进行鉴定。同时,对于鉴定的意见,专家之间可能存在分歧,为避免双方人数相等,就设定了奇数。因此当双方意见相持不下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专家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一、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规定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1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条件1、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复核程序1、首先,申请复查的主体与申请原鉴定的主体大体一致,都有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申请复查,但在一开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在申请主体之列。2、其次,申请复查鉴定有时间规定,必须在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3、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作出,因此复查鉴定的受理机构就必须是比设区的市级更高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当事人不得任意选择鉴定机构。4、最后,复查鉴定结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第2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3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选聘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并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医疗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知识;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 第四条 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应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商请所需专家专业类别和数量,积极配合推荐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家。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推荐,按照专业类别、满足需要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并经培训合格的,颁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任证书》,聘任期3年。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学科专业类别,设置学科专业组,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实行编码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家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耐心听取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陈述,如实记录体征检查诊断结果,科学、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 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实行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系被鉴定人经治医生的;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抽调医疗卫生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后,应服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分配的鉴定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离岗、脱岗,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已聘请的医疗卫生专家应积极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案例讨论活动,积极参与研究具体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鉴定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年度对已聘任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年度审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审核、考核情况作为执业医师考核的参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年内连续三次抽派均不能参与鉴定的; 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医疗卫生专家适时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劳动能力鉴定到医院都需要什么材料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2、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3、伤病情材料原件,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等。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1、提出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提交相关材料。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4、进行鉴定。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2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选聘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并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医疗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知识;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 第四条 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应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商请所需专家专业类别和数量,积极配合推荐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家。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推荐,按照专业类别、满足需要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并经培训合格的,颁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任证书》,聘任期3年。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学科专业类别,设置学科专业组,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实行编码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家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耐心听取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陈述,如实记录体征检查诊断结果,科学、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 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实行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系被鉴定人经治医生的;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抽调医疗卫生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后,应服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分配的鉴定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离岗、脱岗,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已聘请的医疗卫生专家应积极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案例讨论活动,积极参与研究具体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鉴定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年度对已聘任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年度审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审核、考核情况作为执业医师考核的参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年内连续三次抽派均不能参与鉴定的; 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医疗卫生专家适时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中劳动能力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哪些 律师回答: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 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1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主要看的内容如下:1、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2、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3、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4、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5、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去哪里鉴定1、劳动能力去哪里鉴定应该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二、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1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如下:1、要处理好医务劳动鉴定与伤残等级简短的关系。要聘请有经验、有良好医德和有医务劳动鉴定资格的医学专家成立鉴定技术小组,坚决杜绝一人鉴定的现象;2、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鉴定标准,严格按、按规定程序进行鉴定;3、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档案。包括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统一制发卡片、表格和致残证件等。4、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权益。劳动鉴定工作人员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5、要坚持服务于企业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为企业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为企业参与竞争和求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领导能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6、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尺度。事实包括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疗技术标准。鉴定结论应由集体研究确定,并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克服主观随意性,保证劳动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劳动鉴定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总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及时、公正、合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劳动鉴定人员要对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并把劳动鉴定工作和对职工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要以科学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进行劳动鉴定,建立健全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尊重事实,按照规定和评残标准,区别轻重,合理定级,妥善处理,避免主观随意性;要坚持秉公办事的作风,不徇私情,集体定论,民主监督,排除各种不正之风对劳动鉴定工作的干扰;要热情周到地服务,为职工和企业扰忧解难,必要时登门服务。既要做出正确合理的结论,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3种观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领导鉴定中心开展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区(市)县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三)培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议,研究布置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重庆工伤鉴定中心在哪里重庆工伤鉴定部门是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二、深圳市哪里可以做工伤鉴定在深圳市市政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窗口申请鉴定即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 伤残 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县级以上设立,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二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会,但也不能不合理的投诉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医院无权出具相关结论。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会,但也不能不合理的投诉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1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去哪里鉴定1、劳动能力去哪里鉴定应该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二、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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