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游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尔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投资者通过协议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2)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以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收购可通过:1、公开收购,指的是要约人以高于公司股票的当前市价,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该公司原有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2、杠杆收购,又叫做融资收购,指的是通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一、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实现对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在披露收购消息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股票价格收购证券市场上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依法发行上市的流通股票。股权收购可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需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同时亦可扩大产品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实现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二、上市收购要注意哪些问题?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以是事先达成协议的善意并购,也可能是未取得目标公司配合的敌意收购,对此要着重注意。通常情况下,敌意收购方一开始是隐蔽的,准备得当后才突然发难,要求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收购。敌意收购主要有以下手法:1.狗熊式拥抱(bearhg),其主要手段为向目标公司施加压力。收购人投书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警告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的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2.狙击式公开购买,先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通常为5%(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规定,这里得公告,无法隐藏),然后再视目标公司反应进行下一步行动,比如增持股份;若收购不成,还可以高价售出股票获利。3.除了收购股票外,敌意收购的另一重要手段是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委托书收购是指企业持有的股权虽然不足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可以通过向其他投资者征求投票权委托书来获得足够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并进一步选出收购方具有相对优势的董事会,从而控制上市公司。如果合并者能够获得足够的投票委托书,其发言权超过目标公司管理当局,就可以设法改组后者的董事会,最终达到合并的目的。委托书收购在实践已经先行了,但在法律法规中并未做明确的界定。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在收购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类:第一是收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收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符合收购程序等。这类行为危害相对较少,通常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第二是在收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首先是内幕交易,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其次是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其三,证券法还针对一些情况,规定了坚持收购者持股披露原则以及收购者持股一定期限禁售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被收购意味着,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产权属于收购方所有,公司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且被收购的公司受收购方的控制,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薪资水平、管理人员等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那不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一个整体,是一家公司,既然被上市公司收购了就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的公司。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1种观点: 一、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注意事项(一)及时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公告。(二)核查控制股东是否履行相关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提出解决措施。二、权益变动披露1、拥有的权益5%-20%的:(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拥有的权益20%-30%的:(1)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达20%但未超过30%”,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但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③因继承取得股份;④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3)律师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三、投资核查(一)需核查是否受产业的1、核算关于投资产业的相关规定本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若为外资股东,还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核查是否为外商投资类产业;若涉及类领域的,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被投资公司的章程;7)其他材料。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3)公司注册资本;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3、再投资审批影响本次收购的时间进程:根据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申请后,须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二)交易的设计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信息披露根据交易金额确定是否要进行信息披露;若需信息披露,则须准备下列文件:1、公告文稿;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3、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董事的意见(如适用);4、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5、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被并购的企业来讲是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2、对并购方来讲是扩大企业规模,缩短投资回报周期。3、对中小投资者来讲等于弃暗投明。4、对整个行业来讲,优化资源配置。5、对普通员工来讲,工作环境以及待遇都是很大的改善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种观点: 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有:(一)及时公告。(二)核查控制股东是否履行相关义务。(三)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四)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五)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1种观点: 一、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注意事项(一)及时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公告。(二)核查控制股东是否履行相关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提出解决措施。二、权益变动披露1、拥有的权益5%-20%的:(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拥有的权益20%-30%的:(1)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达20%但未超过30%”,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但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③因继承取得股份;④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3)律师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三、投资核查(一)需核查是否受产业的1、核算关于投资产业的相关规定本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若为外资股东,还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核查是否为外商投资类产业;若涉及类领域的,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被投资公司的章程;7)其他材料。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3)公司注册资本;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3、再投资审批影响本次收购的时间进程:根据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申请后,须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二)交易的设计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信息披露根据交易金额确定是否要进行信息披露;若需信息披露,则须准备下列文件:1、公告文稿;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3、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董事的意见(如适用);4、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5、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被并购的企业来讲是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2、对并购方来讲是扩大企业规模,缩短投资回报周期。3、对中小投资者来讲等于弃暗投明。4、对整个行业来讲,优化资源配置。5、对普通员工来讲,工作环境以及待遇都是很大的改善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种观点: 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有:(一)及时公告。(二)核查控制股东是否履行相关义务。(三)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四)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五)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