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3种观点: 房子被征收赔偿方式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收过程需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国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实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国家对征收的房屋、土地和其他财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土地征收、占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需注意:如果您有更详细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以确保房屋征收能够依法进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超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3种观点: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的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偿。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法律加以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