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收购方律师在收购完成前的法律服务流程是什么?1.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发出非正式的并购意向。2.收购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同时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4.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5.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6.由目标公司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并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DATAROOM),同时,目标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尽职调查7.律师在限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有关事实询问目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员。8.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9.根据律师出具的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协助签字的买方设计并购方案,起草并购意向书。10.根据买卖双方签字的并购意向书,确认精密尽职调查的事项,并进行精密尽职调查。如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研究判断后,如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以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12.律师协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购合同。13.律师根据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一、公司收购转让是什么公司自成立经营不善,或基本确认今后也无发展前景,股东可以退出经营,选择新股东接手公司经营。这种退出、接手公司的行为,为公司收购、转让公司。新股东为收购方。老股东为转让方。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第3种观点: 一、关于收购主体和目标企业的法律问题在管理层收购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收购主体。收购主体必须是法律上的合格人员。在管理层收购国有企业时,收购主体应是企业的管理层。在实践中,管理层往往不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收购企业,而是自己或联合他人组建一个壳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收购企业。此时,如果收购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则属于对外投资,就要注意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要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有关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国有资产必须经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处置方案还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准。对国有企业收购必须符合这些程序规范,否则会造成法律风险。二、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规则所谓规则是指哪些行业、产业允许进行收购,在一些具体产业中允许改制后非国有资本的最高持股比例等,实际上就是要遵守国家的产业及有关的规章条例。由于国家对一些重点行业中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有一定的,这些都会对国有企业的收购产生影响。关于这方面的法规,我国没有适用于非国有资本的统一规定,比较具体的是关于外商投资的和准入规定。可参照2002年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一般来说,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产业资本和管理层资本都是合法的收购主体,因此凡是允许外资收购的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社会法人产业资本和管理层资本收购就不会有多大障碍,甚至一些不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也可以让社会法人资本、民营资本包括管理层作为先导进行收购。三、关于管理层收购融资问题管理层收购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其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融得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收购,可以说是管理层收购成功的关键。在融资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不算宽松,对管理层收购融通资金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管理层收购国有企业时,目前所需的资金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个人及家庭积蓄、向朋友拆借、向银行借款;管理技术要素及经营绩效的量化;财政资金借给经营者;动用职工工资节余基金配股;以股权作抵押,向银行借款购股等。以上几种方式中,个人家庭积蓄、向朋友拆借获得资金来源是合法的,但其他方式多少都有些违规违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这当然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但也使管理层向银行贷款进行收购成为违规之举,承担了很大法律风险。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在实际中出现了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利用信托投资公司或设立信托基金的形式来解决融资问题,而且已经有成功的例子。四、关于操作程序问题进行管理层收购要十分注意操作程序问题,程序上违规或有疏漏,容易成为发生冲突的潜在因素。在收购国有企业时要注意以下规定:(1)根据《国有工业企业经营条例》,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对于企业的重大行为有决定权、建议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企业的重大行为,应当征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以免造成纠纷。(2)收购中的公开问题。在收购中,比较敏感的是产权转让的价格问题。在当前进行的一些管理层收购中普通存在暗箱操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虽然有法规规定国有资产不能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出售,但在实际中普遍存在定价过低,甚至贱卖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要做到收购公开,信息公开可以增大私下交易的成本从而减少私下交易的发生。另外,还要允许外部收购者加入竞买,从而发现合理的转让价格。(3)在收购完成后,管理层的责任义务问题。在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和部分职工成了股东,造成股东、管理者、雇员身份的重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作为大股东,管理层要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法定责任。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但也有类似规定。如《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另外,还有其他类似规定。总之,在收购后成立的公司里,管理层要承担法定的义务。
第1种观点: 一、律师企业收购的一般作用律师在企业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收购提供战略方案和选择、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同时,参与、统一、协调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企业收购的法律意见书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以保障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且有序地进行。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作为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企业收购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上为律师在企业收购中所起到的一般作用,而在企业收购中,律师所起的核心作用为进行尽职调查,然后以此为前提拟定协议、完成收购事宜以及担任新公司的法律顾问。二、律师在企业收购中尽职调查的作用(一)什么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二)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四)律师在企业收购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律师在企业收购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1、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2、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3、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4、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5、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6、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7、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8、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9、税务的尽职调查10、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二)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四)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一、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二、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三、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四.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五.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六.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七.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八.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九.税务的尽职调查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流程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一)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三)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四)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五)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六)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第3种观点: 收购方律师在收购完成前的法律服务流程是什么?1.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发出非正式的并购意向。2.收购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同时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4.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5.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6.由目标公司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并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DATAROOM),同时,目标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尽职调查7.律师在限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有关事实询问目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员。8.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9.根据律师出具的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协助签字的买方设计并购方案,起草并购意向书。10.根据买卖双方签字的并购意向书,确认精密尽职调查的事项,并进行精密尽职调查。如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研究判断后,如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以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12.律师协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购合同。13.律师根据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一、公司收购转让是什么公司自成立经营不善,或基本确认今后也无发展前景,股东可以退出经营,选择新股东接手公司经营。这种退出、接手公司的行为,为公司收购、转让公司。新股东为收购方。老股东为转让方。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