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不能逃避,当事人只能申请暂缓行政拘留。(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当事人如果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向机关申请暂缓行政拘留,但却无法逃避行政拘留,如果当事人在机关执行行政拘留时有抗拒行为,机关有权使用约束性措施。行政拘留的时间以日计算,被执行当天不计在拘留期限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措施。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暂缓行政拘留,过去一年了还没有其他通知,就是还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你也可以咨询办案机关。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拘留前首先对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传唤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扣押最后进行鉴定的过程。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 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