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条的第四项讲的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3种观点: photo by Mabel Amber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宣告死亡不同于医学死亡,它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宣告,法律上拟制其死亡的制度,又称推定死亡。对于利害关系人确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如“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等。失踪人长时间的生死不明,这种状态不能无期限地持续下去,相关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重新厘定。如配偶需重新组成家庭,继续生活。财产需要确定新权属,继续产生效益。这时宣告死亡能够产生医学死亡在法律上的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宣告死亡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下落不明期限。通常情况下(含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时间达到四年,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人死亡。并且宣告失踪不是宜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意外事件中,如果下落不明达到两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更进一步的是,如果、安监、消防等机关出具证明,表示该自然人在此意外事件中不可能幸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学“典”案例:何x瑞、韩x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2022)辽xx民特22号何x瑞、韩x平诉称,请求宣告何x龙死亡。事实和理由:何x瑞与韩x平分别系何x龙的父母。何x龙系xx渔船船员,2021年3月6日晚,xx渔船出海作业时,何x龙落水失踪。xx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出具事故证明,确定何x龙无生还可能,故何x瑞、韩x平向申请宣告何x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x龙,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xx,原住山西省,系申请人何x瑞与韩x平之子,原系xx渔船船员。2021年3月6日,该渔船在起网作业时,何x龙被掉落的吊杆打到后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xx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何x龙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何x瑞、申请人韩x平系何x龙的父母。于2021年11月2日在《》发出寻找何x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x龙仍然下落不明。认为,何x龙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和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何x瑞、申请人韩x平作为何x龙的父母,现申请宣告何x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x龙死亡。(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