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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8页496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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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条的第四项讲的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3种观点: photo by Mabel Amber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宣告死亡不同于医学死亡,它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宣告,法律上拟制其死亡的制度,又称推定死亡。对于利害关系人确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如“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等。失踪人长时间的生死不明,这种状态不能无期限地持续下去,相关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重新厘定。如配偶需重新组成家庭,继续生活。财产需要确定新权属,继续产生效益。这时宣告死亡能够产生医学死亡在法律上的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宣告死亡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下落不明期限。通常情况下(含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时间达到四年,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人死亡。并且宣告失踪不是宜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意外事件中,如果下落不明达到两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更进一步的是,如果、安监、消防等机关出具证明,表示该自然人在此意外事件中不可能幸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学“典”案例:何x瑞、韩x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2022)辽xx民特22号何x瑞、韩x平诉称,请求宣告何x龙死亡。事实和理由:何x瑞与韩x平分别系何x龙的父母。何x龙系xx渔船船员,2021年3月6日晚,xx渔船出海作业时,何x龙落水失踪。xx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出具事故证明,确定何x龙无生还可能,故何x瑞、韩x平向申请宣告何x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x龙,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xx,原住山西省,系申请人何x瑞与韩x平之子,原系xx渔船船员。2021年3月6日,该渔船在起网作业时,何x龙被掉落的吊杆打到后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xx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何x龙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何x瑞、申请人韩x平系何x龙的父母。于2021年11月2日在《》发出寻找何x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x龙仍然下落不明。认为,何x龙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和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何x瑞、申请人韩x平作为何x龙的父母,现申请宣告何x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x龙死亡。(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该条款规定了两项内容。第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第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分别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一般保证)及“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3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如果对其拥有的财产不加以管理,可能造成毁损灭失,因此需要设立财产代管人进行管理。在代管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关系好的亲戚朋友(自愿)都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但是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代管有争议;二、没有上述人等;三、即使有上述人等,但是不具有代管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失踪自然人财产原则指定财产代管人。通常情况下,如果失踪的人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学“典”案例:赵x平、赵x琴等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2021)甘0xx2民特1x9号}申请人赵x平、赵x琴、赵晓x向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为被申请人任x珍指定财产代管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与赵x诚(卒于2019年)于1954年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赵x平、赵x琴、赵晓x、赵x平(卒于2003年,无子女)。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被人民宣告失踪。经初步查清,目前被申请人留有如下财产:退休工资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张、其名下存款六十余万元(两张定期存单各贰拾万元,银行卡存款二十余万),在赵晓x处的银行卡四张,与赵x诚的夫妻共同财产(动产)若干。鉴于上述财产无人看护,为避免被申请人所属财产发生损失,故依据《民法典》第4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为被申请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任x珍,女,193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xx区。2020年12月8日,xx区人民作出民事判决,宣告任x珍失踪。该判决未为任x珍指定财产代管人。任x珍与赵x诚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赵晓x、次女赵x琴、长子赵x平、次子赵x平。赵x平于2003年去世,未婚,无子女。赵x诚于2019年去世。各申请人均当庭陈述:任x珍的父亲任x哉于1966年去世,母亲王x芳于2016年去世。审理中,赵x平申请担任失踪人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不同意赵晓x担任财产代管人;赵x琴表示同意由赵x平担任财产代管人,其自己也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不同意赵晓x担任财产代管人;赵晓x表示由其自己担任或由三位申请人共同担任财产代管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本案中,失踪人任x珍的父母及配偶均已去世,申请人赵x平、赵x琴、赵晓x均系其子女,该三人申请担任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均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三位申请人相互之间缺乏一定的信任度,对于由谁担任其母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存有争议。故为妥善管理失踪人任x珍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综合考虑本案客观实际情况,认为,由三位申请人赵x平、赵x琴、赵晓x共同担任失踪人任x珍的财产代管人,对于保护任x珍的财产权益更为有利。最终判决指定赵x平、赵x琴、赵晓x为失踪人任x珍的共同财产代管人。(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photo by Meri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分为三个层次:一、被动变更,即财产代管人在失职、侵占损害被代管财产;或者失去了代管能力(如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在此情况下,失踪人的相关近亲属或者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申请变更代管人。二、主动变更, 指现有代管人认为自己已经无法履行代管职责(如年老体衰没有能力、移居海外等)可以申请指定新的财产代管人,依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依据情况是否属实、合理来判断需不需重新指定财产代管人。三、变更后的附随义务。当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原财产代管人有及时响应新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情况要求的义务。学“典”案例:张X坚、林X治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2021)闽0xx5民特126号}收到申请人张X坚申请变更林X治作为财产代管人的起诉状,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幢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张x合购置,由其子女张x盛等十人继承,以张x盛等十人共同共有登记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xx6号。林X治系张x合孙女,张X坚系林X治孙子。1987年1月10日,林X治作为张x盛等十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幢房屋的代管人,负责房屋的管理维修及出租等事宜,并持有当时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1986)厦房产字第00**《华侨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落实通知书》。现因财产代管人林X治年事已高(现93岁),体弱多病,已无精力和体力继续代管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将张x盛等十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产的代管人变更为张X坚。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该条款是关于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规定,本案中张X坚主张变更案涉房屋财产代管人,但所提供证据不足,起诉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X坚的起诉,不予受理。(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条的第四项讲的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photo by Markus Winkler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本条为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的重新出现,说明被宣告失踪的基础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原来做出失踪宣告的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代管人立即主动移交财产,而是赋予本人拥有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这是由于可能存在如下情况,失踪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只有在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后,方可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如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代管。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交还相关财产,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报告代管期间财产保管、收入、处置、缴纳税费等情况,如果不实报告,代管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典”案例:(2021)民特4号 申请人汤x英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民事{(2021)湘1xx6民特4号}申请人汤x英申请撤销(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刘x文婚后生育刘x华。2008年,刘x文到娘家接申请人时,与申请人父母发生争执而被伤害致死,后汤x英离家。申请人之子刘x华向申请汤x英失踪。湖南省xx县人民依据刘x华的申请,作出了(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宣告汤x英失踪。实际上汤x英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并未失踪,故请求撤销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湖南省xx县作出(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宣告汤x英为失踪人。2021年1月28日,被宣告失踪人汤x英重新出现,并请求撤销对其宣告失踪的判决。认为,汤x英经本院依法宣告失踪后,现重新出现,其要求撤销汤x英失踪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xx县人民(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该条款规定了两项内容。第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第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分别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一般保证)及“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其具有权利义务的交织。二、依照法律规定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以家庭为单位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学“典”案例:杨x通与杨x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 {(2021)粤xx民终3x4号之一}1996年,杨x森与杨x通签订《田地使用委托书》,载明“兹田主杨x森余田地一亩一分三厘,以东巷边田地上建筑物卖给杨x通二万元正,以东巷边二分七厘地无偿转让给杨x通,以六分六厘地委托杨x通长期耕作,以每年二百斤稻谷还给田主为耕作租金,剩下一分九厘地委托立群代为管理,如当地(大队)规划厝地,以为准则,以这一亩一分三厘地为抵押,以四份分杨x通得三份、立群得一份(如大队罚其建筑物由杨x通自行负责)以后一切法律纠纷与杨x森无关,视杨x通、立群为全权代理人,特此双方同意。”等内容,落款签名分别为田主杨渭森,受让人杨x通等。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交付土地、建筑物以及支付价款20000元的义务。同时对于案涉的0.66亩土地,双方约定每年以200斤稻谷作为租金,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200斤稻谷折算为200元,杨x通仅付还杨x森至2014年5月27日的田租。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165J号],发包方全称为饶平县xx联合社,承包方代表姓名为杨x森,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承包地块情况中包括一处地块,名称为门脚田,面积为1.13亩。2019年10月11日,饶平××民委员会出具一份《田地确权证明书》,载明门脚田杨x森分得人口田1.13亩。2019年11月3日,饶平县××民委员会出具《调解证明》,其中载明,杨x森位于xx的门脚田(东巷边)有1.13亩,与杨x森《承包经营证》中地块名称门脚田,地块编码xx9,二者是同一块地。并因饶平县××民委员会无法调和双方的矛盾,故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等。杨x森向一审请求:判令解除《田地使用委托书》,并判决杨x通付还租金2000元;判令杨x通将xx门脚田0.93亩恢复原状并返回杨x森…。一审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所约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形式名为委托使用、租赁,其实质为转让。则双方的转让行为应经发包方饶平县xx联合社的同意。但从双方举证的证据来看,双方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已经取得发包方饶平县xx联合社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田地使用委托书》系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支持了杨x森部分诉请。杨x通不服上诉。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杨x森以其家庭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证提起诉讼,主张杨x通返还案涉证载中的土地,但杨x森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土地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之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部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并不仅是户主一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现杨x森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最终中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2019)粤5xx2民初1xx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x森的起诉。(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photo by Markus Winkler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本条为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的重新出现,说明被宣告失踪的基础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原来做出失踪宣告的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代管人立即主动移交财产,而是赋予本人拥有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这是由于可能存在如下情况,失踪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只有在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后,方可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如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代管。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交还相关财产,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报告代管期间财产保管、收入、处置、缴纳税费等情况,如果不实报告,代管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典”案例:(2021)民特4号 申请人汤x英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民事{(2021)湘1xx6民特4号}申请人汤x英申请撤销(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刘x文婚后生育刘x华。2008年,刘x文到娘家接申请人时,与申请人父母发生争执而被伤害致死,后汤x英离家。申请人之子刘x华向申请汤x英失踪。湖南省xx县人民依据刘x华的申请,作出了(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宣告汤x英失踪。实际上汤x英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并未失踪,故请求撤销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湖南省xx县作出(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宣告汤x英为失踪人。2021年1月28日,被宣告失踪人汤x英重新出现,并请求撤销对其宣告失踪的判决。认为,汤x英经本院依法宣告失踪后,现重新出现,其要求撤销汤x英失踪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xx县人民(2016)湘1xx6民特6号民事判决。(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3种观点: Photo by Konevi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本条是关于死亡宣告撤销规定。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此人没有死亡。这时就要从法律上恢复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然此人处于推定死亡状态,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必须予以纠正。并且在他被宣告死亡期间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将根据后续条款得到相应恢复或补偿,如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具体程序可以由本人向申请,或者可以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原来作出判决的查明事实,撤销死亡宣告,一审终审。学“典”案例:农x豪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2022)桂0xx3民特x号}申请人农x豪向诉称,我于2008年到广东打工,一去十几年。由于没有与家人联系,家人不知我的去向,于2011年5月6日到报案,并登报寻找无果。我的兄长农x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申请宣告我死亡,于2016年5月26日判决宣告我死亡。现我与家人取得联系并回到梧州与家人团聚。现申请撤销(2015)万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梧州市xxx人民作出(2015)万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农x豪死亡。2022年2月15日,被宣告死亡人农x豪重新出现,并要求撤销对其宣告死亡的判决。认为,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农x豪经本院依法宣告死亡后,现重新出现,其要求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梧州市xx人民(2015)万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1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需经依法登记,方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法律、行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或招牌),以便更好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辨别。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学“典”案例:xx食品经营部、魏x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1)黔0523民初2x2号}原告xx食品经营部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欠原告的青岛啤酒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息支付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24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xx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青岛啤酒销售在金沙区域代理,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分五次采购了原告销售的青岛啤酒,每次200件,每件50元,一次10000元啤酒款,五次共计5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郑某要求,指派送货人员吴永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啤酒运送到被告经营的xx酒吧,被告郑某现场验收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货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原告啤酒款,2020年6月24日,被告魏x然将自己注册经营的xx酒吧注销并转让他人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某,要求支付原告的啤酒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郑某辩称,我和原告没有什么合同,送货单上我是收货人,结账原告要找财务,老板叫我和原告沟通,要给钱的,而且没有什么时候回避过原告,酒吧支付钱是由财务支出,而且送货单都是后吧经理签字,有几次后吧经理不在我才签字的,这个只能证明这批货到过酒吧里边。被告魏x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销售。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xx酒吧向原告购买了青岛330啤酒,价值50000元,该货物分5次运送至xx酒吧,签收人为被告郑某、案外人罗某。货物收到后,因原告未收到货款,遂起诉至,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查明,xx酒吧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x然,该酒吧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被告郑某于2019年进入该酒吧工作,系酒吧员工。认为,原告与xx酒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郑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销货清单中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与酒吧之间形成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xx酒吧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该笔债务作为xx酒吧经营期间的债务,现酒吧虽已经注销,但也应由其经营者魏x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郑某系酒吧员工,其在清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判决:一、被告魏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货款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加收40%计算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沙县xx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2种观点: Photo from pixabay《民法典》第五十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法人成立的要件。法人是法律拟制和赋予具备法律人格的组织,所以应当依照民事、行规等规定程序进行设立。并且设立法人目的和经营方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人需要有区别其它法人的名称、具备有效运转的机构、以及各种财物的支持。这样才可作为具有意志主体进行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法律、行规等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法人设立,遵照其规定。学“典”案例:原告杨某光等与被告海阳市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21)鲁0xx7民初2xx5号}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43520.4元(按总额80%主张的数额);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近亲属刘某英(有严重糖尿病)长期在村卫生室拿药缓解病情。2021年2月10日,刘某英因蛇胆疮疾病在某卫生院某村卫生室就医,乡医杨某海为患者一直注入葡萄糖进行诊治至2月20日。患者患有糖尿病,乡医是知晓的,但因乡医错误诊治,患者于2月20日身体出现严重不适,病症加重进入休克状态,遂转院到海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鉴此,乡医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违背医学常识,错误用药诊疗及延误患者病情治疗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卫生院辩称,原告亲属发生事故系在某村卫生室,系杨某海申办的可执业的私人卫生室。原告起诉我方系主体错误,请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经过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卫生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亲属事故发生在某村卫生室,系乡医杨某海申办的可执业的私人卫生室,原告起诉我方系主体错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某村卫生室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表明其具备一种从业资格,但并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不能视为卫生室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杨某海为原告亲属刘某英诊断、治疗的行为,系其履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杨某海的用人单位即某卫生院承担。2、本案中,经原告申请,委托烟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烟台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对被鉴定人刘某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轻微原因,参与度建议为5%-15%)。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采纳上述鉴定意见对责任予以划分。3、关于损失数额,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数额262356元,丧葬费45330.5元,两项合计307686.5元,按照参与度15%计算为46152.97元(307686.5元乘以15%),对上述两项,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计算合法有据,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两份单据,证明花费鉴定费9750元、专家评审费2000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对两份单据未有异议,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有异议,本案虽然被告的过错责任较小,但刘某英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上述损失数额共计65902.97元。最终判决被告海阳市某卫生院赔偿原告等各项损失共计65902.97元。(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条的第四项讲的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496条分两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使用人义务。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为重复使用之目的,预先拟定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其中“为重复使用之目的”不应作为必要之构成要件。本条第二款应被视为订入规则,违反此款,格式条款即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也不宜将“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本条规范。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时间和程度等判断其是和否为“合理的方式”。说明义务属于“被动义务”,可类比欧盟法上的透明度原则。相对人原则上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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