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申领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2、网上申请:申请人如果已进行建党立卡且信息完善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3、工作人员入户办理:对于年龄超过80周岁,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入户办理。一、办理对象1、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2、中国人民武装部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二、办理所需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材料或证明;4、“三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以及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5、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三、优待证所享有的优待1、享受参观县域内旅游景点免门票2、在医疗机构就诊优先3、乘县内公交免费4、超市对持证人打九五折,饭店、日化用品打九折,旅馆打八折,影院打六折5、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法律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第十条·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第二十三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第二十四条·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一)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的;(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3种观点: 退伍军人离队后,应在带队干部的组织下返回入伍地。在退役命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行政介绍信和退伍证到武装部报到。然后到民政局退役安置部门登记报到。到办理落户手续。到社保中心办理保险接续手续。到农行办理激活退役金专用卡。退伍要办手续如下:1、到所在区民政局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报道。报到时带上下列证件:父母户口簿、本人退伍证、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行政介绍信,缺一不可。2、报到时在退伍安置办领取申报户口介绍信。3、退伍义务兵凭安置办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到住地派出所报户口。4、凭党团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委组织部或团区委办理转接组织关系手续,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属街道工委或有关单位。退伍兵特指原为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