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子婚后加名字离婚按夫妻的共同财产分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果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明书则是权利人享有此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