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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收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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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捐赠收入管理规定与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接受捐赠应遵循自愿原则,严禁挪用或截留。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捐赠收入等,但不包括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分析

是指性捐赠收入。性捐赠收入是指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性捐赠收入(不含定向捐赠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接受性捐赠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部分性捐赠收入的收取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赠专用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并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月汇缴同级财政。

以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接受性捐赠收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性捐赠收入的收缴、使用管理,不得擅自开设性捐赠收入专户,严禁转移、截留、挪用性捐赠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结语

性捐赠收入是以自愿原则接受的捐赠,属于非税收入。按照管理规定,性捐赠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接受单位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转移或截留性捐赠收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各类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等,但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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