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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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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1)赠与他人财产

(2)非正常压价

(3)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

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二、撤销权中会给债权人造成怎样的损害

撤销权中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是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期限,增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其债权所需支出的费用。但行使撤销权仍然可以保全债权人的权利,并且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三、债权人如何行使法定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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