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公诉案有时间期限吗
刑事诉讼公诉案有时间期限,在公诉案件中,一般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延长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刑事诉讼公诉案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管辖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