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实际中由于聊天记录作假的很多,因此对于其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认可,则由当事人证明其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有效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