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南京市同意,我市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元/月。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