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社保的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社保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参加并补缴费用,逾期需支付滞纳金和罚款。未参保的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费用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
法律分析
上班期间造成工伤,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中的社保争议与权益保障
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的社保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其中涉及到工伤认定的依据、社保待遇的计算与发放等方面。在工伤认定中,社保争议往往围绕着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待遇的享受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等问题展开。同时,工伤认定中的社保争议也牵涉到受伤员工的权益保障,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伤残赔偿金的获取等方面。
为解决工伤认定中的社保争议与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雇主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员工的社保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受伤员工应及时向雇主报告工伤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确保工伤认定中的社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认定和社保待遇的了解。同时,加强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共同解决工伤认定中的社保争议。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才能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保而导致工伤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补缴应缴纳的费用,逾期不缴纳还可能面临罚款。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为解决工伤认定中的社保争议与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建议加强法规宣传与培训,并促进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以确保争议能够合法解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