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选择与约束
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选择与约束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选择:第一,根据劳动者的住所选择履行地;第二,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选择履行地;第三,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选择履行地。同时,劳动法也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约束进行了规定,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还应当考虑劳动者的合理利益和工作条件等因素,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平合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选择与约束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劳动者住所、工作地或合同约定进行选择,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合理利益和工作条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正审理,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