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游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常见合同风险有哪些

常见合同风险有哪些

来源:尔游网


本文介绍了常见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具体来说,合同风险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则主要表现在以交货时间、过失之有无、运输途中的货物、涉及运输的交货以及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的风险承担等方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则需要根据合同性质、内容等情形来确定。

法律分析

一、常见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源于合同本身的潜在风险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合同风险有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以过失之有无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中违约责任怎样承担,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性质、合同内容等情形,确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风险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 合同订立风险: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误解、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同订立不合法、不合规或无效的风险。

2. 合同履行风险: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同履行不合法、不合规或无效的风险,或者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导致的风险。

3. 合同变更风险: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内容不明确、需要变更或者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而导致的合同变更不合法、不合规或无效的风险。

4. 合同解除风险: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解除事由的发生而导致的合同解除不合法、不合规或无效的风险。

5. 合同争议风险: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争议而导致的合同争议解决不合法、不合规或无效的风险。

为了防范合同风险,建议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充分了解对方情况和真实意愿,尽量明确合同内容,避免合同订立不合法、不合规或无效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同履行不合法、不合规或无效的风险发生。

结语

常见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源于合同本身的潜在风险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形成。买卖合同中,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性质、合同内容等情形,确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