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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变卖婚前个人房屋再次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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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卖房款以及婚后购买的房屋的资金来源均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也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则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婚后是否将婚前个人房屋再次购买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房屋资金源于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卖房款。该买房款中虽然包含房屋的增值部分,但鉴于购买房屋的行为并非投资而是自住,所以增部分也应属于其个人所有。既然全部卖房款全部是个人财产,所以用该资金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当然也是其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一方投资、经营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卖房款及用之购买的房屋均是其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故而婚后所购房屋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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