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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与律师会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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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可会见嫌疑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嫌疑人也可会见亲属;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证据材料、侦查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审查。

法律分析

一、审查起诉阶段家属能会见吗

1、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如果作为辩护人,可以会见嫌疑人。

2、亲属不作为辩护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嫌疑人可以会见其亲属。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审查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结语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家属是否能够会见嫌疑人,取决于其是否作为辩护人以及经办案机关和机关是否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亲属作为辩护人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可以会见嫌疑人。此外,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审查嫌疑人的身份状况、犯罪事实、情节、罪名、认罪认罚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等。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当性、涉案财物的保管等问题。这些都是审查起诉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人民、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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