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减刑的法定条件及程序。减刑建议由监狱提出,审理后裁定。减刑条件包括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可获更大幅度减刑。提请减刑需准备相关材料,如建议书、裁判文书等。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划分,可处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收监流程包括审查文书、身体检查、人身物品检查、登记和通知家属等。诈骗减刑有严格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犯罪分子构成诈骗如何减刑?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二、诈骗犯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诈骗案件中提请减刑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四、构成诈骗罪怎么确定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诈骗罪判刑后收监流程是怎样的?
1、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2、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3、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
4、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5、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派出所。
诈骗减刑由监狱提出,由决定,但是监狱不会随意向人民提出减刑建议,除非诈骗犯在服刑期间认真的接受监狱的教育改造或者有悔改表现等。在诈骗案件中对犯罪分子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减刑幅度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结语
减刑对于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条件。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悔改或立功的表现,可申请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等。减刑申请需准备减刑建议书、裁判文书、悔改或立功的书面证明等材料。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财物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收监流程中,要进行法律文书审查、身体检查、人身和物品检查等程序。减刑申请由监狱提出,由决定,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于诈骗案件中的减刑,有严格的法律依据规定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