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条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刑事案件的庭审,需要自己结合实际的规定进行有效的执行,但是有关的问题处理会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规范,但是有关的案件解决会存在较大的程序复杂性,因此自己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置,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