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人民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