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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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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法律依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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