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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缴足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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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缴纳期限亦原则上不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约定。

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仍然要求实际缴纳出资,并对出资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前缴纳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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