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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人数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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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人数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重大事故,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较大事故,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一般事故,需造成3人以下死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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