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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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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包括: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一、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程序

职务侵占案属于刑事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是一样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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