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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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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1、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

2、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

3、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

4、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盖章;

5、用人单位要盖法人章;

6、劳动者须本人签名或盖本人名章。

综上所述,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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