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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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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2、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3、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运用下列货币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其他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确定的其他货币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运用前款所列货币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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