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离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因为明确规定,婚前的房屋加上配偶的姓名,实际上就可以视为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因此,财产的性质已经变成了共同拥有的,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配偶可以分得该房子:
1、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可以协商分割,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即可;
2、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就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如果对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可以起诉到,通过判决分割;
4、如果是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