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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村名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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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村名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1、首先需要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认可;

2、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一级提议书面申请。乡镇审批认可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批;

3、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限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凡符合命名、更名限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审批;对不符合限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

4、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限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主管审批或民政局办公会研究。经县民政局主管认可后,行文上报县;

5、审批;

6、经县准许的名称为准则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经三十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村庄更名即奏效。

更改村名的具体流程如下:

1、先村委征求村见,召开村民代表会,通过后形成代表会决议;

2、再报请乡镇,乡镇研究同意后,用公文请示县市;

3、县市收到请示后,由民政负责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的科室到村核实情况,确实程序合法,向提议批复更名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批复;

4、结果向社会公示。

综上所述,自然村更改村名,是由上级通知,此村更名,农民无权更改村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限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准许。未经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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