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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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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申请人为本企业。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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