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的立案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金额达到三千到一万元以上;被害人有权向相关机关报案;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诈骗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达到三千元即构成诈骗罪。若不足三千元,但累计达到三千元,也构成诈骗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一千元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和罚款。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私人财物还是公有财物,达到金额较大的标准即会入刑立案;诈骗三千到一万元即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予以立案。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这个立案标准,跟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由各地自己定,然后报最高备案。对于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数额是其中一个方面,报案后,能否立案,还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
二、诈骗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每次诈骗数额不足3000元,但累计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小,没有达到1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结语
诈骗案立案条件简单明确,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无论是公有财物还是私人财物,都会被立案追究刑责。被害人有权向相关机关报案或控告犯罪嫌疑人。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报备最高备案。立案必须满足犯罪事实客观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符合管辖范围等条件。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不满足构成诈骗罪的金额仍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