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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去厂浴室途中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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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为工伤本报讯职工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途中不慎摔倒,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单位坚持不能认定为工伤,双方诉至。近日,无锡南长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6年11月27日18时15分,某钢管公司热轧车间的职工徐某早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途经车间路段摔倒受伤。2007年10月,该区劳动部门裁决:徐某受伤时与钢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月,徐某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部门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徐某受到的伤害属工伤。钢管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钢管公司仍不服,于2008年3月向南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劳动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徐某早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从徐某摔伤时间看,事故发生在他早班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从摔倒地点看,是在单位里面去浴室途中,属于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法官认为,徐某在去单位浴室洗澡途中摔倒受伤,不论其摔倒是由于何种原因,不论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只要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醉酒、自残等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故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规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许骁妍刘一刚)

一、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种。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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