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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