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论道
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及对策
———以余额宝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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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陈静娜
余额宝作为消费型货币基金,一元即可购入的低门槛,为支付宝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地体验经历。支付宝用户只需将其账户内的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能够像支付宝余额一样随时用于消费、转账、缴费等支出,与此同时这些余额还能分享货币基金的投资收益,从而获得资金增值。余额宝的这种产品设计不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投资之道而且使支付宝用户的活跃度大幅提升。从规模上看,自初始推出后增长迅猛,之后增速放缓甚至出现赎回。至
摘要:阿里余额宝的成功上线,给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传统金融理财带来了重大挑战,同时也改变了第三方理财机构在金融领域的战略格局。本文以阿里余额宝为例,对其发展现状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进而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余额宝;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对策
Abstract:It’snotonlyagreatsignificantchal-lengefortraditionalfinancialservices,butalsoahugechangeforthestrategicpatternofthird-partyfinancialplanninginstitutionsthatYu’ebaogetson-linesuccessfully.InthecaseofYu’ebao,ThispaperputsforwardmanyProblemswhichfinancialservicesonlineisconfrontedwithafterdescribingthedevel-opingstatus.Atlast,theauthorputsforwardsomesu-pervisioncountermeasuresofinternetfinancialser-vices.
2014年年末余额宝规模为57亿元,曾在三季度出现净赎回、
规模下滑,2014年第三季末余额宝规模5349亿元,较二季末的
5741.60亿元下降6.8%。从年化收益率上看,自2014年1月8日
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创出最高纪录6.76%,之后趋于下降(详见下图1)。另外,余额宝用户平均持有金额较低只有四千元左右,而同时期中国基金投资者平均持有金额是4万元。
Keywords:Yu’ebao;InternetFinancialServices;su-pervision;countermeasures
伴随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及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传统金融理财业务领域也逐步拓展到了互联网,形成了新的金融理财模式———互联网金融理财。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分别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在传统金融理财的基础上进行的金融活动。作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支付,历经短短十年的发展业务规模增长迅猛,至2014年第二季度规模已达18406.6亿。特别是2013年6月以来,伴随阿里集团推出的余额宝的正式上线交易规模急速上涨,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业务规模更是迅速膨胀。从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受到了来自各方前所未有的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的发展现状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活动早在阿里余额宝上线之前便已出现,例如,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一站式”(包含银行、保险、投资等)的服务。然而,相对于传统理财服务,这些金融理财服务并没有突破瓶颈。余额宝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样的尴尬格局,它借助于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的各种优势,如:庞大的客户资源库、交易数据库和现代信息处理技术,联手专业的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得余额宝在
图1
2014年余额宝七天年化收益率变化
数据来源:天弘基金。
另外,余额宝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收益(占92%),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分别只占4%和3%,因此余额宝的投资风险相对是较低的。不过正是由于收益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因此银行下调协议存款利率,会对余额宝收益率造成影响,降低其预期收益率,从而削弱其吸金能力,大规模的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的发展优势
以余额宝为例,阿里巴巴之所以推出这项金融理财产品,有其固有的优势,具体有以下几点:
①庞大的网络客户资源。截至2012年底,支付宝注册账户突
破8亿,至2014年底实名用户已近3亿,2004年到2014年据支付宝平台发布的数据显示: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转账等便民支付的交易总笔数约为60亿笔。庞大的客户资源,为互
2013年6月仅上线1个月后规模突破百亿,5个月后破千亿,之
后类似产品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2015年3月SpecialZoneEconomy特区经济49
联网金融理财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余额宝一经推出就获得了巨大的用户资源,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
临的法律隐患只会越来越严重。另外,目前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余额宝是由天弘基金直销的,支付宝扮演的是支付角色,因此从监管规定上来说余额宝并不具备合规性。尽管由于监管主体缺位,暂时余额宝还没有受到禁止,但于长远来看目前的监管真空不利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
②余额宝的投资准入门槛低。大多数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的
认购都设有最低金额(大多是最低5万元);但互联网金融产品则不同,以余额宝为例只需1元就可以加入理财军团,低准入门槛无疑能更好的实现支付宝中拥有小量余额用户的需求。可以这样估算,支付宝8亿的注册用户每位用户仅往余额宝内转存1元的闲置资金,余额宝将获得8亿元的沉淀资金,可见其聚少成多、聚沙成塔的效应。余额宝的投资低门槛不仅充分调动了小量余额用户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庞大的沉淀资金将有助于其更高效地进行金融资源的组合配置。
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理财
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一种金融创新,是为规避现有法律法规制度而产生的创新性的交易方式和行为,这些方式和行为改变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能用现有法律制度来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推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规范,可以说我国目前处于无明确法律可循的状态。正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理财处于肆意发展的阶段,导致现有法律法规在现有的金融领域的双轨特征不断被放大,市场化受到很大挤压。
以余额宝为例,自推出以来就不断侵蚀传统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和金融理财业务的利润。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它属于基金产品的一种,这就注定了余额宝同银行和证券机构所授的基金一样,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但是,阿里集团自推出余额宝这项金融理财业务以来,单方面注重宣传产品收益率而对运作模式、产品规模等信息揭示不足,特别对产品风险提示明显警示不足。随着货币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今后也会发生收益降低,甚至亏损关闭可能性。这就很有可能会造成诸多法律纠纷,尤其是支付宝用户众多,一旦纠纷反作用于支付宝,就会造成更多法律上的纠纷,而监管层却无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此类纠纷问题。
③余额宝的流动性强、操作便利且交易成本低。余额宝和银
行活期存款相比具有相似之处,即随时支取、流动性强。用户在保证联网的状态下可以随时实现从余额宝内提取资金进行消费或支付,且整个过程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这无疑增加了用户的资金活跃度,能更好的满足用户的现实需求。
④余额宝的收益可观。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活
期存款年收益率为0.3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0%,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25%;2014年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如下图
2所示。相较而言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如图1所示),远高于上
述银行的一般存款业务,甚至在2014年一季度的年化收益率高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
③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本身存在各种风
险,主要涉及到的信用风险、支付与结算风险、操作风险等。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在验证时较为困难,这样容易发生信用风险;而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金融网络都会因网络瘫痪而导致支付及结算出现问题;金融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及操作漏洞通过网络进行金融犯罪则会导致操作风险。而我
图2
2014年各收益类型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走势
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使得各方主体在面临上述风险时应对不足。
以余额宝为例,如果客户扎堆赎回基金或天弘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均会导致余额宝无法支付用户事先垫付的资金。如余额宝“随时支付消费”的特点极大增加了节假日、网站购物促销时期大面积赎回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基金管理将会面临巨大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回赎资金不到位极有可能引发。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对策分析
网络时代的消费观、理财观日新月异,以余额宝所代表的碎片式理财产品将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重要方向,其未来发展前途不容小觑。因此,加强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和规制将势在必行。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在此报告中针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
资料来源:普益财富。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监管主体缺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缺乏明确的监
管者,进而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理财行为的审批和准入门槛等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理财处于实际上的监管真空状态。同时,也造成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合法化问题尚得不到妥善解决。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仅持有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而非销售牌照,整个余额宝服务过程不过是将天弘基金的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从而使用户在将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之时同步创建了基金账户。尽管支付宝一直宣称只执行支付功能,不过种种迹象,如网上倾向性宣传以及基金销售业绩,均事实上推翻了其自身言论。可以说,长此以往继续打擦边球,支付宝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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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问题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不仅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同时也提出了监管的总体方向。因此,在此原则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加强监管:
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准则以及安全法规。
③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互联网金
融理财交易中的快速性、频繁性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除了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外,还应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同时,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完善网络金融信息发布的方式及内容等信息发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虚假、漏报、瞒报信息的行为。如通过财务信息披露将各种网络信息进行公示,并对各种相关信息及网络业务的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近年来,我国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但是距离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领域,还是十分薄弱。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信息采集、传播速度及规模都达到空前的水平,面对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消费者在识别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使其知情权受到挑战;且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受到网络自身安全漏洞的影响而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因此,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加强对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从而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①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目前
应首先理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要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监会、、这些部门逐步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要加强上述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进而实现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中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以余额宝为例,它是第三方理财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两者相互合作的金融产品,因此其监管体系也应围绕上述主体从两方面展开。第一,针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的监管。首先,“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应明确支付平台的业务定位,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进行全面的审慎监管,严格审核理财机构的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等情况,谨慎决定市场准入名单,并对准入的理财机构进行严格监督;其次,工商、信息、司法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出机制进行审核,保障客户的切身利益;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加强企业自律,明确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方支付公司须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回赎的相应条件,同时按照服务协议规定承担将相应的法定货币存入用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的义务,提高其信用程度。从而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的金融监管体系,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第二,针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在获得合法性以后,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加强资金管理的安全性,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诚信体系的建立,从而扩大机构规模,提升业绩。同时,对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专门监管,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促进第三方理财机构运行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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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浙江省2014社科科普重点课题“互联网金融知识读本”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N125)。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J].上海学院学报,2013(5).
[2]王武成,党鸿钧.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时代金融,2014(6).
[3]律姣.余额宝SWOT分析[J].现代商业,2013(2).
[4]徐松林.试论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原则与措施[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3(1).
②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法律法规是
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目前我国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可以借鉴境外法律监管经验的精华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在美国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基础及大量可循的金融管理判例所形成的完善的市场法治经济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法制化;而,只有拿到港府多个牌照才有资格开始经营业务,并且不同牌照的经营范围均不同,这就防止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与国外的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少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因此目前亟需及时修订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其次,还应梳理与互联网有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并结合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修改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对互联
[5]闫立良.央行:对互联网金融不宜管得过多过死[N].证券日报,2014-03-25.
[6]陆晓蔚.互联网金融创新VS金融监管[J].广东经济,2014(4).
作者简介:
刘洋(1977年-),女,河北保定人,浙江海洋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金融。
陈静娜(1978年-),女,浙江舟山人,浙江海洋学院副教
授。研究方向:渔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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