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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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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87]教干字005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7.03.17 【实施日期】198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

([87]教干字005号 1987年3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为贯彻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数确定与任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等学校正副和正副校长的职数一般为5至7人(正副2至3人,正副校长3至4人),在校学生不满3000人的一般不超过5人,学生在10,000人左右的为9人,学生达15,000人的可配备10人。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或报、审批,并送国家教委备案。 1 / 2

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顾问和名誉校长。现有顾问,除经主管部门同意留任适当

时间外,凡年龄已满65岁或虽未满65岁但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免职。

三、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应配备专职的相当校副一级的干部,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应配备相当校一级的干部1至2人,由学校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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