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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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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与量刑

一、定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行为对象包括军用及民用支、弹药,以及各类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1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2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量刑

基本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前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3枚以上的等情形。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特殊问题的处理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支的行为,在实务中需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与量刑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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