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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一、认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认定此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这些物质一旦失控,就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且这些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中,“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私自制造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运输的方式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储存”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的管理制度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失不构成本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二、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在适用上述量刑标准时,司法机关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处刑。
在该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处理。
在该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