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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切实解决执行难”——关于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思考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制度旨在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下是对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详细探讨。
一、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由来
执行通知制度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9年6月,最高人民颁布的《人民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要健全现代化执行工作机制。同年12月4日,最高人民在回复十三届全国二次会议第2749号建议时表示,将加强研究,依法适时向立法机关建议立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修改完善现行执行通知制度。近年来,福建、江西、四川等地方开始探索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执行效果。
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价值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具有显著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承担一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自觉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通过附带生效的通知条款,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从而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
增强执行通知的效力:以往,胜诉判决往往不能给败诉人带来强制性的给付压力。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助于在最短时间内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提高自动履行率。
减少送达环节,提高执行效率: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另行送达的流程,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送达时间,降低了通知未达的风险。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表明,全国基层首执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在不断缩短,推崇执行通知前置将能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构建
为了构建有效的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制度,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案件范围:应适当调整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精神普遍应用到各个部门中,如仲裁机关、公证处等。同时,要明确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采用执行通知程序前置。
具体操作:以湖北案例为模板,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在民商事判决书落款前增加一段执行通知前置内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设计新的判决文书样本:在判决书主文一审判决之后,写明执行通知前置条款,包括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后果等内容。
解决潜在问题:
流程混乱问题:实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后,需要建立内部“报备”程序,确保执行庭与执行法官的预期对接,避免申请过程中出现执行效力需确认及程序上短暂缺失对接的情况。
二审或再审引起的变动问题:对于提起二审或再审引起的改判或发回案件,需要明确执行通知条款是否需要变动。最高人民应出具相关解释,明确一审判决的执行通知是否属于实质的判决内容还是一项待生效的“预执行”条款。
诉讼利益落空问题: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完善对执行债务标的、管辖权异议、时效异议等起算点及有效性的确定,确保司法解决或地方性规定的完善性。
四、结论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一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制度,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在构建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持“债权人中心主义”理念,从最基本的法理出发,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设计,就一定能够发挥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最大效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同时,建议在全国不同地区的基层建立试点,以观察司法效果和群众反应,并逐步将这一制度普及到更高层级的。